湘潭市
政策政策解读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口径

2015/01/01 1.1w 阅读 382 点赞
索引号:4303000014-2015-00004 发文日期:2015-01-02 15:3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 时 效 性:长期公开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口径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5-01-02 15:36 点击量:1

各市州教育局:

为更好的理解、把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精神,经与有关职能部门商议,现就各地反映的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各地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政策解释口径,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代课教师1999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 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1999年12月31日没有被辞退,之后一直继续代课的,其工作年限一直计算到其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之日止。如果1999年12月31日后中断一段时间后又继续代课的,其中断后的代课时间不能计算为累计工作年限。

二、若申请人户口有变动,怎样办理审批工作?生活困难补助如何发放?

答:1、原来在外省从事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现在户口迁往我省的,原来在我省从事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现在户口迁往外省的,均不属于本文件发放范围。

2、若在我省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工作的,现在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须回原工作的县市区逐级办理审批手续,待原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五部门审批完毕后,由申请人将《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其申请表需由原工作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密封并加盖骑缝公章)送其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并由其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各地均不得拒绝接收。如果申请人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下发实施前户口已经迁移的,由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怎样理解“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答:根据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只有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政府101号文件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发放,因此生活困难补助领取人员应当是前述两类人员之外的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地要积极引导其参保。此项政策条件请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确认。

    四、此政策解释口径请各地教育局抄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人事处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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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