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雨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3-10-12 14:48
一、起草背景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总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切实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有效保护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我国粮食安全根基。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耕地地力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2022年12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市区制定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了《雨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三、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享受补贴的主体,应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二)补贴范围、依据和标准。
补贴范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范围为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
补贴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确权面积为参考,按照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按照上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计税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补贴标准:95元/亩
2018-2020年纳入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由上级农业部门主导的农作物结构调整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参照面上的标准执行,补贴标准均为95元/亩,发放到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户。
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照条款(一)执行。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耕地。
(四)补贴发放流程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农户申报-村组公示-乡镇(街道)核录-区级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