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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9/01 2.1k 阅读 492 点赞
索引号:4303000006/2014-631315 发文日期:2014-09-02 11:1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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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4-09-02 11:15 点击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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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价费〔2014〕11号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2014年秋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加强我市2014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湘价教[2014]77号、湘价教[2014]101号、湘教发[2014]26号、湘教通[2014]2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可按规定统一无偿代收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此外严禁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午休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以上收费外,学校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指军训费和学工学农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按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它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件二、附件三)。

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按湘财教[2012]82号文件执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除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公办中职学校学生同等免学费政策,民办中职与公办中职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学校向学生收取。具体减免标准按湘价教[2012]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4.高中阶段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见附件六),作业本费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件二)。各年级、各学科供教学参考使用的磁带、光盘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购买。

5.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示范性高中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代培、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不得参照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执行。

三、民办学校收费

1.民办学校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在学校收费标准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前,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2.认真落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教[2008]44号)精神。一是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农村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95元,农村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3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小学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10元,城市和县镇民办初中学生每生每期减免学杂费145元。由本级财政部门将免学杂费资金拨付学校,学校按上述标准登记造册发放至每个学生。二是实行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的低保户子女免费教科书政策,免费教科书的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开学收费时享受免费教科书的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免费教科书的标准直接减免。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1.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湘价教[2013]80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和潭价费[2013]1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性收费由伙食费、城市中小学生午休或住宿费组成;代收费由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就餐卡补办费、城市中小学生校服费、校外活动费及高中新生入学体检费组成。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和计算机上机、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登记,进行收费公示,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票据。

2. 教辅材料征订。面向中小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得列入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向邮局征订。学校根据市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基础上审定推荐的教辅材料目录(教辅目录及价格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另文下达),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在市教育局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之外加订任何其他教辅材料,违者将追究相关部门、学校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辅材料。

3. 伙食费。伙食费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伙食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潭价费[2011]33号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并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此项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

4. 寄宿费。寄宿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逐校审批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费由学校报当地物价部门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午休服务,午休宿舍必须符合住宿建设标准和施工要求,并经市级以上建筑质监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午休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潭价费[2013]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午休费由同级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高于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核定的最高标准基础上制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指定专人管理,无专门床位和无专人管理的不得收费,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

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不高于2013年秋季标准核定。

5. 作业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寒署假作业本、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6. 校服费。校服订制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限价管理。城市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自愿购买校服要严格控制校服数量,保证校服质量,学生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颁发的《学生服湖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要求。小学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初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65元,高中学生校服每套不超过70元。校服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7. 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理就餐卡免费。遗失或损坏需补办就餐卡,按每卡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补办成本费用。

8. 校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经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9. 社会实践活动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军训及学工学农活动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高中阶段每生限进行一次。学校组织高一新生在校外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30元的聘用教官、食宿及交通等费用,校内军训可收取每生每天不超过10元的聘用教官、住宿等费用,军训时间不得超过7天。学校组织高中阶段学生进行校外学工学农活动发生的聘用指导老师及食宿、交通等费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过20元收取,活动时间不得超过7天。

10. 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11. 城镇学生自愿参加政府组织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按湘人社发[2012]127号文件规定的60元/生・年标准执行。参保学生按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和普通门诊相关待遇。

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

1.教育收费管理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地各类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和代收费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3.严禁各中小学学校收取与学生入学(含转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如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自愿向学校捐资,须在秋季新学期开学学生取得注册学籍后办理,学校收取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应建立单独账务,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学校教学和补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挪用。

4.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报刊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5.中小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6.各中小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坚决制止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

7.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8.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的要求和规定的样式(见附件八至十一),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切实提高教育收费的透明度。严禁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提高的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进行收费。

9.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处理学生和公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一科一辅”原则征订教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维护我市教育收费的良好秩序。

附件一:2014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2014年秋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三:2014年秋季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四:2014年秋季城市小学课本价格表

附件五:2014年秋季城市初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六:2014年秋季普通高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七:国家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附件八:湘潭市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九:湘潭市城区义务教育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湘潭市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附件十一:湘潭市中等专业学校收费公示牌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0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新华书店

湘潭市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8月20日

附件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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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