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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5/05/30 7.3k 阅读 176 点赞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1 对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防范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10月31日施行)
第八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上级部门,同时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4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雨湖区政府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2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非现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风险隐患的,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其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被约谈人员应当接受约谈并如实回答约谈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并根据监管评级情况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等。
相关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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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