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湘潭市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潭政办发〔2023〕20号)
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裂变”计划(2022―2025年)〉〈湘潭市100亿级企业“聚变”计划(2022―2025年)〉〈湘潭市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22〕8号)
删除《湘潭市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2022―2025年)》第三条第(三)项“实施财政补助”中关于“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以下补助对象均指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的表述。
(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湘潭市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的意见》(潭政办发〔2022〕42号)
1.将第三条第8点“支持参与招标采购”中关于“重点考虑采购市级‘三首’产品的适用性和可行性”的表述修改为“重点考虑采购‘三首’产品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2.删除第三条第14点“加大财税支持”中关于“支持鼓励本土企业就近采购、使用“三首”产品,对上一年度采购本地首(台)套产品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采购方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的表述。
以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至原有效期届满为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