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眼科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sth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6-09-03 10:44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33号)和《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6〕20号)要求,对我市现行眼科、药学、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三类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眼科类项目233项、药学类项目14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43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三类价格标准执行,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复杂型项目时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同时废止现行眼科类项目238项、药学类项目6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22项,修订眼科类项目2项、药学类项目2项、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项目8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眼科、药学、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已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基本物耗,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一次性眼科无菌患者接口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同时,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刀具和一次性光纤的,按零差率销售,不得收取辅助操作费用。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和“11视网膜下穿刺费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部分药学、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同步制定价格基准。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对标准化、均质化程度高的8个药学和32个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鼓励市以下医疗机构就近就便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缺数减收。医学3D重建、手术路径导航、手术机械臂(导航)、手术机械臂(参与执行)、手术机械臂(精准执行)远程手术等辅助操作费,医疗机构未上传医疗数据和设备运行记录的,应执行减收政策,减收标准100元。
(七)其他。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及其加收项,按照本文件执行。仅提供照明、直接放大成像功能的通用型显微设备,纳入眼科、口腔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不再收取“术中显微成像辅助操作费”。各类需内镜下进行的手术项目,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如经鼻内镜开展的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眼科立项指南中除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同一辅助操作下同时开展多个手术或治疗时,仅收取一次辅助操作费用。同一复用刀具有多种辅助操作功能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时,按收费标准最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费,不叠加计费。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费单台设备同时具备导航、部分执行、精准执行中的两项或三项功能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时,按收费标准最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费,不叠加计费。各类引导费用不与手术路径导航辅助操作费、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费(导航)同时计费。
三、有关要求
(一)协同配合,加强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和调价工作,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跟踪评估,积极应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实施立项指南对接及调价后,应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工作,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情况,认真研究价格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稳步实施,防范风险。立项指南落地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预判,做好预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舆情分析以及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自9月1日起执行,眼科、药学类自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自各项目类别执行之日起计算。
附件:1-1.
湘潭市眼科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3-1.
湘潭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x
3-2.
湘潭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1.xlsx
湘潭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2.xlsx
3-3.
湘潭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修订表.xlsx
3-4.
湘潭市已落地立项指南辅助操作相关项目价格调整表.xlsx
3-5.
湘潭市不得重复收取辅助操作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