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14-2015-00397
发文日期:2015-10-08 09:3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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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5-10-08 09:39 点击量:1
潭教发〔2015〕34号
各市直学校(幼儿园),归口管理大中专院校,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0
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报建、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和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直属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教育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及学校其它自筹资金或捐赠资金等)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绿化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添置,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探、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工作内容。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提出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签订各类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监理;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资金管理);组织工程验收;及时结算和报送竣工决算;进行决算审计;资料分类归档等。
第四条 管理机构。市教育局成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计财科和建管站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计财科、纪监室、审计科、建管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建管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基建项目相关环节的审核、监管、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管理环节。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立项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计划或公开招投标计划审批、增(减)工程量审批、资金拨付审批、合同审批、工程结算审核等重大事项,由建设单位严格把关,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制定校园规划。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制定符合城市规划,满足教育教学功能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规划要根据学校规模,依据《中小学校园设计规划》、《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统筹制定,贯彻环保、低耗、节能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项目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量力而行、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基本原则,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管站存档备案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本单位的项目。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调规,严禁违背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 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11月30日以前,按照学校规划、现状,以及建立的基建项目库,向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提交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算等资料。
第八条 项目立项。由局计财科和建管站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考察,对申报项目概算进行初审,报请局党委会议研究,按照“长远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审定,统一行文立项,明确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计划、及绩效目标、实施年度。
除特殊项目(如涉及重大校舍、场址、水、电等需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项目外,以及中央、省级规定立项的项目)外,原则上年中一般不追加基本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办理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按项目性质、立项审批权限,由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批复,按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勘探。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地质勘探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探单位进行地质勘探。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必须有两个设计方案选优;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方案竞标,其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13]82号)文件实施。
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须报送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限额设计和项目概算工作。施工图设计要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或设计规范,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以满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施工的需要。设计经审定后的工程设计图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科教、信息、教学楼和图书馆等教学用房的设计,必须征求局业务主管科室的书面意见,确保使用的需要。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湘潭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政府性投资工程一律不采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的条件。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经市招标办或市政府采购办,通过相应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投标文件,确保工程量清单精确及预算标底符合政策规定并反映市场价格,严防工程预算价格虚高。投资项目预算经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确定招标控制价格,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备案手续。招标文件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局直属单位同时段内组织实施的同类或类似工程项目,单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应合并进行政府采购。其它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政府采购中心批复后,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和变相指定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和产地。
投资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无须报建的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认施工单位;须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建设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及工程监理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工程项目勘探、设计及工程监理单项金额的3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确定服务单位。
对公开招标项目,局计财科、纪监室、审计科、建管站必须参与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所有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等项目均须签订规范性服务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要求及责任;有保障质量及安全的制约措施;明确因服务工作失误造成建设单位的投资损失,服务单位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要求。
公开招标项目合同签订之前,须将意向合同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时报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正式合同经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证后,连同合法性报告报局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核的合同不得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所有合同原则上一次签订,确需变更内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的,须报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未经审批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施工合同签订后,不得再转包或分包。
根据《中共湘潭市纪委湘潭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承包合同和廉洁合同“双合同”制度的通知》(潭纪发[2013]11号)精神,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它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项合同签订时,都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合同,报局纪监室。
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的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及合同报送政府采购办备案。
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组织由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监、监理、设计、勘测、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须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申报质量监督,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管理。新建项目和涉及到结构较复杂的维修改造项目须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对监理合同执行情况及监理人员工作纪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控制、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工程监理机构相关人员代表建设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管工作,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监管人员切实按照监理规范加强安全监督,确保建设单位师生及其它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严格把握建筑材料质量关,进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规定的合格材料,对没有合格证或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要认真做好工程建筑材料、隐蔽工程签证工作;要做好监管施工日志和基建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对技术含量不高、复杂程度不大且又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小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投资额的10%。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向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的增加或减少金额等,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减不超过5万元的,报局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工程投资增减在5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因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而造成的人工工资、材料、机械费用调增(减)引起工程总价增(减)不纳入工程变更审批范围。
第十七条 签证。签证是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行签认证明,包括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签证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施工代表等两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代表三方人员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增减后,一式三份签字、盖章生效。
所有工程资料签证必须及时、完整、真实,所有签证均须为原始签证资料,事后补签证的资料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补签人承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要设立基建台账,严格按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与工程质量挂钩,支付时应有建设单位现场施工代表和监理公司签署的付款意见;工程竣工后其拨付款不得超过承包合同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并送审;审结后,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凭证按财务制度及法规办理,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工程款。
局计财科、审计科、建管站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对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不达标、投资控制不严、基建财务管理不善的建设单位,责令其整改或停止项目拨款。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要及时进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要保持项目工程现场原貌,禁止隐瞒掩盖实情,单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项目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必须有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法定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验工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勘测、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条 办理竣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基建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1〕16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1]64号)等文件精神,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其工程量要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合,工程竣工决算报审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从严审核工程量及材料价格,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串通作假。竣工决算由局审计科进行内部审计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接受市审计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后续管理。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新建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地质勘测报告、施工单位投标书、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预算及审批资料、项目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监理记录、消防部门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资料、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流程表、项目结算明细表、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及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书等。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内容包括:维修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合同、图纸、施工日志、施工中所有主要材料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验收报告及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书。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保修期满应按合同付清余款,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的登账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等企业或单位进行诚信行为记录,实行绩效评价。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含构配件和设备)、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未经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项目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建设项目超预算10%以上、挪用基建专项资金、未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序及未执行校务公开、基建档案整理混乱等行为及其它违反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列作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通过不法手段获得基建项目、违反规定转包分包、所承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工程实物质量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虚报工程造价超过实际造价的20%、保修期内不及时保修、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情况、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结算和提交相关结算资料等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行为列作不良行为记录。
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人员不到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有关通知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和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审核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行为列作不良行为记录。
勘探、设计、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等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及其它违反行业法律法规行为列作不良行为记录。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建设单位下年度该单位的基建投资安排挂钩,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相挂钩。凡未经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项目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而增加建设资金,局不予认可,不追补投资计划,后果严重的,将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施工、监理、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参与局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活动资格挂钩,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或单位,招投标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在局建设单位基建项目建设活动资格;有重大不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负总责,建设单位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根据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潭住建发[2014]104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终身信息表》、《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除按文件规定报相关部门外,还应报一份至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教育系统的领导和职工干部、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工程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干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插手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
(二)收受、索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施工方、勘探设计、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有索、拿、卡、要等违法行为的;
(三)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不严,造成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差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 截留、挪用、克扣、套取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
(五) 拒绝、借故拖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手续的;
(六) 有其他严重妨害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行为的。
(七)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经审计认定为工程预算价格虚高、违规办理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虚增工程造价、工程结算造价虚高行为的,严格按照《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暂行规定》(潭政办发[2013]24号)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湘潭市教育局市直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潭教通[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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