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9-08-08 09:20 点击量:1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8年底,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已达993所,在校生20多万人,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丰富、办学形式灵活、办学特色明显的良好局面,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以来,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要求,市教育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经研究并组织人员开始起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并发送至各县区及市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食药监等部门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3日正式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陵两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9]7号,简称《实施意见》)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制度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有利于深化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教育发展活力,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意见》起草把握的基本原则
1、把握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建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捐资办学,举办者除可以依照章程对学校行使管理权外,对学校资产不再享有其他财产性权益,也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企业法人,不再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资产财务管理等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但现有民办学校都是在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且允许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历史背景下举办的,自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学校举办者普遍感到茫然和悲观,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没有自主选择权,举办者更是感到恐慌,甚至有抵触情绪。为避免分类登记改革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起草过程中,坚持了改革的力度、工作的进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协调的原则,在不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限度内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有关事项从宽规定。如在第二部分第4条中明确,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设置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在第二部分第5条中明确,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办学时,综合考虑办学情况,对举办者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投入可以给与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并明确了补偿奖励的标准和办法。同时,为防止因抵触分类管理而恶意终止办学引发社会问题,在第四部分第20条中明确了终止办学的程序等事项;在第二部分第5条中明确了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的,对出资者不予补偿或奖励。
2、坚持适度和适量的原则。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少数县市区、园区因地方财政困难,为解决学位不足问题,以向民办学校大量提供公办教育资源为优惠条件,通过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少数地方出现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重不足而民办学校过度、过量的问题,初中阶段尤为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为遏制这一势头,强化县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在扶持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基本都是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其他现有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没有再放宽和突破,而在规范发展方面新增了部分约束性规定。如第三部分第6条中提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第六部分第23条中提出要坚持民办教育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及教育事业总规模相协调的原则。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遵循,以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为蓝本,采取条文形式进行表述,在结构体例上,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保持基本一致。
《实施意见》共六部分三十一条:
第一部分(1-2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二部分(3-4条):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第三部分(5-7条)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保障民办学校出资者权益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8-13条):完善扶持政策。从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加大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保障师生权益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14-20条):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从规范法人治理、规范资产财务管理、规范招生行为、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学校退出机制等七个方面,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发展。
第六部分(21-22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坚强教师队伍建设等两个方面,促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第七部分(23-26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从强化部门协调机制、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和健全监督管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四个方面,推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四、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6、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8、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9、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
10、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意见》(湘办发〔2006〕12号)
1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湖南省民办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湘政办发〔2018〕1号)
12、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655号)
13、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
四、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
围绕《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吃透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民办教育发展重点,落实扶持政策,细化鼓励措施,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推进区域内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2.市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确保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分类管理改革任务。
3. 市教育、编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资委>、人社、国土、住建、税务、市场监管、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分工协作,统筹协调,全力强化民办学校的监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各级党委要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强化党组织在民办学校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