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5-12-03 10:06 点击量:1
一、该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3〕5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和《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9〕49号)要求,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湘潭市实际,制定指导意见。
二、该指导意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坚持三大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
三、评估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实行四个程序:
1.园所自评;
2.县市区评审;
3.市级评审;
4.公示认定。
四、实地评估怎么安排?
答:1.全面了解办园条件,听取幼儿园办园情况报告。
2.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入班级观察,了解师幼互动情况,查看环境创设、保教活动、班级管理等工作。
3.查阅资料,深入细致了解办园资质与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情况。
4.采取随机电话访谈的方式,对办园情况及家长满意度进行调查。
5.汇总情况,提出实地评估意见及建议,并向幼儿园集中反馈。
五、评估认定有哪些要求?
答:1.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需熟知相应标准,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县市区推报的幼儿园进行评估认定。
2.对幼儿园开展评估认定时,要重点对党的建设、规范办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等进行监督与指导。
3.评估组在认定评估时,要依据《湘潭市幼儿园分类定级认定标准》(附件1)客观公正评估打分。
4.在评估认定过程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派出纪检干部全程参与。
六、评估认定结果怎么运用?
答:1.评估认定等级向社会进行通报。
2.实行分类定级后,各幼儿园按照评定的相应级别享受保教费补助。
3.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对照《关于调整湘潭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23〕21号)文件收取保教费,一级园对应原省级示范园(规范园)、二级园对应原市级示范园(规范园)、三级园对应原县级示范园,四级园对应原标准园。民办普惠园按照此次分类定级的评定结果收取保教费,一级园对应原市优园,二级园对应原县一级,三级园对应原县二级,四级园对应原县三级,2026年新增或到期的普惠民办园定级与此次分类定级结果互认,不再另行组织普惠民办园定级工作,2026年以后的普惠民办园定级工作均按照此方式进行。民办园大班保教费差额部分可向家长收取。
4.认定为一级的幼儿园在认定当年在改革试点、项目申报等方面应予以适当倾斜。
七、等级如何管理?
答:1.分类定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2.若幼儿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失范等事件,无论当前等级,直接降至最低等级,且3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3.幼儿园在等级有效期内搬迁园址、合并或分离办学时,原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申报等级认定。
4.幼儿园停止办学6个月及以上或被注销时,原等级自动取消。
5.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幼儿园,经查证属实后降至最低等级,且2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