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14-2015-00448
发文日期:2015-11-11 10:3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系统管理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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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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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教育局 jy.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15-11-11 10:38 点击量:1
潭教发〔2015〕48号
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园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农村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规范管理,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农村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有关的意见》(湘教发〔2014〕44号),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确保教师周转宿舍高效有序运行,我局制订了《湘潭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 10日
湘潭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包括周转房、公租房)(以下统称教师周转宿舍)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确保教师周转宿舍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农村农村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有关的意见》(湘教发[2014]4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是指由政府出资新建或改扩建,产权国有,学校管理,提供给农村地区学校教师使用的过渡性、非福利性质的住房,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对象和入住条件:
(一) 使用对象为农村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
(二) 优先保障特设岗位教师和符合上述使用对象范围的无住房的教职工,其次是农村学校半径五公里内符合上述使用对象范围的无住房教职工。
(三) 教师周转宿舍的使用范围为公办农村学校。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含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教师周转宿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教师周转宿舍的审批、领导和监督,制定周转宿舍申请调配原则、使用管理细则和维护制度,但不干预学校具体分配工作。
第五条 教师周转宿舍调配基本原则:
教师周转宿舍由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教师使用。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周转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初审教师周转宿舍的准入手续,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确定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选房顺序。学校与入住教师签订《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并根据学校对周转宿舍内的家具、电器等财产的添置情况列出《教师周转宿舍财产清单》并签名确认。各学校将入住教师与学校签订的《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等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备案并建立学校周转宿舍管理档案。县(市)区(含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教师周转宿舍制定本地《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负责拟定《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负责对入住使用工作及周转宿舍档案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和调配
第七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申请流程
(一)由符合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条件并同意《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条款的教职工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查。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学校且双方均满足入住条件的只能申请一套教师周转宿舍。
(二)如申请使用套数多于教师周转宿舍套数,应由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定《教师周转宿舍入住打分办法》,按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入住人员。经初审符合入住条件人员名单,由学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与学校签订《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
(三)入住教师签订的《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由学校及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师周转宿舍的调配
学校周转宿舍数量如暂时多于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数时,考虑教师招聘和交流等因素,不宜将暂余房全额分配。学校如需利用闲置的周转宿舍安置部分教师午休,则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和义务,不得因此影响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入住。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管理
(一)学校应保障房屋质量安全,为入住教师提供方便,负责周转宿舍的正常维护和维修费用。学校不对入住教师的个人财产负保管责任。
(二)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生活相关费用及易耗品的损耗均由使用人承担。
(三)学校教师周宿舍如系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使用人负责维修并支付其费用,使用人的房屋内由学校购置的家具、电器等家居基本设备、设施若有损毁,使用人则照价赔偿。具体事项由学校与使用人协议约定。
(四)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一年一签,一式三份。
(五)使用人有继续使用需求的必须在入住使用协议期满一个月前向学校重新提出书面入住使用申请,由学校根据第七条审核公示。
(六)未在期满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的,入住使用协议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入住使用关系终止日后五日内使用人必须办理完结退房手续。
第十条 使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一)在教师周转宿舍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从事有偿家教家养。
(二)改变房屋室内结构,违章搭建。
(三)容留家庭成员以外人员长时间住宿。
(四)改变教师周转宿舍用途,将其闲置、租赁、转借他人居住。
(五)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六)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由此造成学校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教师周转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人应当退还教师周转宿舍。
(一)未按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提出继续使用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审批同意的;
(二)本人或配偶以购买或租赁和新建等方式在学校半径五公里内取得住房的;
(三)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公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五)已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六)已办理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退休、因故身亡以及被学校开除者。
(七)违反《教师周转宿舍管理办法(试行)》,造成不好影响的;
(八)隐瞒实际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九)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退房情况的人员,由学校按照《教师周转宿舍入住使用协议》约定处理。拒不退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三条使用人原则上不对周转宿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如特殊情况需装修的,使用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方可装修。使用人不得损坏周转宿舍原有装饰装修,学校对自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使用人不得因自行装饰装修而影响退房,不得向下一位使用人及学校索要财物或提出相应补偿要求。
第十四条 在教师周转宿舍调配中,若学校出现徇私舞弊、违规违纪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教师周转宿舍使用过程中因入住者或管理者不尽义务、失职渎职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改扩建的成套教师周转宿舍,此前所建的教师周转房由各县(市)区(含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权向纪检监察、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检举本校教师周转宿舍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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